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吳自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許致愷┌──────────────────────────────────────────┐│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洪○○│澎湖第○信用合作社│107年0月00日│000,000元│0000000│││││○○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