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 馮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以本件訴請裁判分割之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並提出其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前揭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均相同)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共有人除原告及所列被告 馮欣麒 、 馮欣楠 、陳 馮美穗 、 馮文欣 、 馮子龍 等人外,尚有 馮欣祥 未經合法列為本件當事人。故本件尚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然其情形非不能補正,爰裁定命原告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