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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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銘章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溫彥勝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3,841元,應繳裁判費45,8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34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