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高麗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柏 中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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