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杜秀玉杜林金鑾杜明珠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90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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