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益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益弘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益弘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55號判決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13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10至11、12至18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固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年6月、12年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編號2至7、10至11、12至18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之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詳本院卷第229頁),考量其所犯為施用毒品、販賣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徐美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月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106年5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號108年3月14日同左108年5月7日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6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7號108年6月26日同左108年7月17日編號2至7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6年5月1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6年4月30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6年5月1日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6年5月20日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106年5月24日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107年11月1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108年5月17日同左108年7月18日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7年11月13日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108年3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35號、第506號108年7月30日同左108年8月20日編號10至11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108年4月15日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7年10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21號108年9月12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02號108年11月4日編號12至18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7年11月13日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10月107年10月14日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10月107年10月19日1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10月107年11月8日1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07年10月26日1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107年10月間某日至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