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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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朝雄
江麗卿 林佳穎 林義延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聰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朝雄、江麗卿、林佳穎、林義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聰敏間因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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