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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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405號上訴人 陳國彥 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就反訴部分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