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告 許凱豪
許哲瑋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家毓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告 許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