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因本案羈押甚久,近因祖父車禍住院,父親肺積水而身體不適,爰依法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予以羈押,再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及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而聲請人業經本院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此有該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足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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