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1項、第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