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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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28號109年度聲字第1029號109年度聲字第1030號109年度聲字第1031號109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傑民 聲請人 羅偉昌
洪麗如
何一勤
黃鴻港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吳建達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各所有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羅偉昌、洪麗如、何一勤、黃鴻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前經搜索扣得聲請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徽公司)、羅偉昌、洪麗如、何一勤、黃鴻港(下分稱姓名,合稱聲請人)各自所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吳建達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80號、12915號),至聲請人羅偉昌、何一勤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聲請人百徽公司、洪麗如、黃鴻港則未經檢察官列為被告。因聲請人各自所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與本案並無關聯,無扣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規定甚明。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具體發展、事實調查結果,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
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北市調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一至五所示處所執行搜索,並分別查扣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此有本院搜索票、臺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107年度警聲搜字第680號卷第73至88頁、第99至111頁、第153至16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無客觀事證足資認定聲請人羅偉昌、何一勤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內線交易罪嫌,而以108年度偵字第2180號對該2人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國109年4月17日為駁回處分確定,此有前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另聲請人百徽公司、洪麗如、黃鴻港則均未經列為刑事被告。嗣被告吳建達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內線交易罪嫌,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180號、12915號提起公訴,並將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檢送本院,此有本院109年度刑保字第931號(下稱本院931號清單)、第933號(下稱本院933號清單)、第934號(下稱本院934號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可參(見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號卷)。
㈢、依卷存事證,尚難認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係被告吳建達所有,且均非屬違禁物,又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亦認無須將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引為證據(見109年度金訴字第11號卷第140頁),據此,為顧及當事人財產權之保障,認附表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應均無須留存。從而,聲請人各自聲請發還附表一至五所示扣案物,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附表一百徽公司部分:
(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私募認股合約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012保密契約書、採購合約、委託採購合作合約、共同合作事業暨保密同意書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023百徽公司第9屆第16次董事會議議程暨附件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034百徽公司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議事錄暨附件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05百徽公司第9屆第12至14次董事會議議事錄暨附件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16百徽公司第9屆第16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函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27百徽公司及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合作意向書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38百徽公司及青田電動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間合作意向書等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49客戶往來電子郵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510客戶往來電子郵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611百徽公司座位表1張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712青田電動車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813電動車投資相關文件1份百徽公司本院931號清單019附表二羅偉昌部分:
(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羅偉昌電腦資料拷貝光碟1片羅偉昌本院931號清單0202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1支羅偉昌本院931號清單0213羅偉昌LINE通訊對話資料拷貝光碟1片羅偉昌本院931號清單022附表三洪麗如部分:
(扣得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6)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1支洪麗如本院933號清單001附表四何一勤部分:
(編號1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2扣得地點:
桃園市○○區○○○街00號9樓)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何一勤電腦資料拷貝光碟1片何一勤本院931號清單0042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1支何一勤本院934號清單001附表五黃鴻港部分:
(扣得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ASUS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1支黃鴻港本院931號清單0052HTC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1支黃鴻港本院931號清單006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2本黃鴻港本院931號清單007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2本黃鴻港本院931號清單0085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帳號845A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黃鴻港本院931號清單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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