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13號上訴人 戴季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重訴字第913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前段關於返還款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後段關於不動產移轉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買賣契約之約定(見本院卷第
64、114、162頁)為1,500萬元(計算式:500萬元×3=1,500萬元),dez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1,9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