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05號原告 鍾幸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任睦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求為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7,700元之損害賠償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須將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N4wE5
tRKU58之影片移除;㈣被上訴人須將下列福委會網誌網站包含有關上訴人職稱或中
英文姓名等個人資料移除:①http://cxtwswc.blogspot.com/2021/09/20176.html;②http://cxtwswc.blogspot.com/2022/06/blog-post_66.html;③http://cxtwswc.blogspot.com/2021/11/vs.html;④http://cxtwswc.blogsp
ot.com/2022/07/blog-post.html;㈤被上訴人須將判決書全部內容自被上訴人於國泰航空公司個
人電子郵件地址ms_0000000haypacific.com以附件方式向DL
TWNALLEmployees群組寄發;㈥被上訴人須將判決主文全部內容張貼於福委會網誌網站http
://cxtwswc.blogspot.com上;㈦對於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經核,上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1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另上開聲明第三至六項部分,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上所述,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580元(計算式:10,080元+4,500元=14,58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8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