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罪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本案的被告因為家庭暴力的傷害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乙○○是甲○○○的大陸籍媳婦,二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家庭成員。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份開始,因在台灣工作的問題,和她的丈夫 牛志強 及丈夫的家人相處不愉快,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農曆除夕)下午五點左右,被告帶兒子外出回家時,甲○○○也從外面買菜回來,甲○○○就責怪被告不應該在除夕當天大家都很忙的時候到外面去,被告即出言頂撞,二人就發生爭吵,被告竟然基於普通傷害的犯意,用手肘撞甲○○○的胸部,造成甲○○○受有前胸挫傷的傷害。由於被害人甲○○○提出告訴,因此認為被告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的罪嫌。
二丶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丶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乙○○被指控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本件告訴人甲○○○已經提出書狀,表示撤回告訴,所以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為不受理的判決。
三丶本件判決的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丶第三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