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092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未記載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系爭七紙支票之利息起算日,該通知已於98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並未補正利息起算日,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故其請求自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