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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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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