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告信力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被告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邱超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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