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0000000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0000000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乙0000000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0000000於民國(下同)94年4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無限期,並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4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20萬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本件聲請,除甲○○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建│││67.00│全部│林 王瑋如 │││││││││││││即王瑋如│└──┴───┴────┴───┴───┴─────┴─┴──┴──┴────┴─────┴────┘┌─────────────────────────────────────────────────────┐│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629│花蓮縣吉安│慶豐段19│住家用、│1層40.54│137.08│陽台│13.02│平方公尺│全部│ 林王瑋 │○○○鄉○○路二│40-0007│鋼筋混凝│2層40.54││平台│6.51│││如即王││││段387巷9號│地號│土造3層│3層40.54││││││瑋如││││││樓│屋頂突出物│││││││││││││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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