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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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證人之指述以及監聽譯文認為被告犯嫌重大,所犯係屬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以曾經因為車禍切除了脾臟,身體狀況不佳為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查:依照被告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被告發生車禍事故是在91年間,也已經治療復原,距今已經5年餘,難以認定被告身體有何不適之情況。而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則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