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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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張丁乾 彰化縣○○市○○路○段○○○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 宇宙光 般若自在門功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教宇宙光般若自在門功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宇宙光般若自在門功德基金會之捐助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2年10月8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於102年11月13日向本院聲請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業務之需,於106年9月9日經臨時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組織,民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範圍內,法院得依聲請而變更財團之組織。再者,所謂變更組織,例如董事員額之增減亦屬之(參考 洪遜欣 著中國民法總則第197頁、 鄭玉波 著民法總則第181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佛教宇宙光般若自在門功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之意見,內政部以106年11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60080710號函表示其對前開變更無意見等語,是聲請人就該條文聲請變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五││六│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條│另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長。另置監察人一至三人;│││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