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上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上融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而入監執行,嗣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111年度偵字第17450號起訴書,該起訴書中載明受刑人亦為受騙、被害之人,顯見受刑人前開案件應為無罪判決,並立即將受刑人釋放或另案審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係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自屬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所規定之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異議。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決先例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
11年金訴字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金上訴字173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台上字4962號判決駁回確定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緝字54號指揮執行,並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本件受刑人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不服,倘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是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案此部分之聲明異議即無管轄權。
㈡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
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僅就「判決」而為規定,針對「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遂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審理。準此,受刑人此部分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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