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61號原告 劉柏樟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被告勝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 渠等 簽定的裝修工程契約書第17條約定:「如雙方發生糾紛致涉訟時,雙方均以中華民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