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9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