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15號原告 林蘭銀 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告苗栗法院法官何星磊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8,30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344,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