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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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乙紙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因
誤認被告住居於本院轄區,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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