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提出油費支出之證明及說明、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案、歷次分期繳款紀錄、聲請人配偶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他釋明事項等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0日以裁定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7年6月25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