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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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甲○○丁○○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18,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