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09,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5,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