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5條、第326條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9年1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嫌搶奪、攜帶兇器搶奪共
5次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3月3日予以判決,被告上開搶奪、加重搶奪罪嫌確實重大,復於短時間內5次搶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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