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被告前開自白及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