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13,600元【計算式:(高雄縣○○鄉○○段323、326及3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000元/㎡×占用面積569.6㎡)=9,11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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