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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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