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破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抗字第118號抗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亞太固網寬頻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 邱純枝 職務之人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庚○○、戊○○、丁○○、壬○○、辛○間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人原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月15日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選任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為董事長,有抗告人所提之經濟部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則東元公司當選為抗告人董事長後,指定邱純枝代表東元公司行使職務,有東元公司授權書在卷為憑,抗告人並於97年2月29日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北地檢署)起訴書第94頁以下之記載,相對人有下列之違法行為:「明知亞太固網無承租營業所或倉庫之必要,竟違法給付押租金7億8500萬元」、「違法轉投資鼎森公司、宏森公司57億元,並將資金流入力霸小公司花用」、「違法購買小公司公司債100億8000萬元」、「違法貸予力霸小公司53億3500萬元」、「違法支付黃豆貨款9億8034萬8350元(其中8億78344萬8350元尚未歸還)」、「違法支付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其他預付款42億4660萬元(其中27億6090萬元尚未歸還)」,合計違法掏空聲請人公司資產272億2694萬8350元。相對人等並另涉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下稱力霸公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新食化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險公司)、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力華票券公司)等公司之掏空弊案,債權額亦達數百億元,依媒體之報導,相對人等尚有美國加州安利銀行約九成以上之股份、美國加州之不動產、新加坡之投資、中國大陸之投資、我國境內待清查之財產、應由破產管理人依法訴請撤銷之財產及依法應行使撤銷權所得之財產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本件如待刑事判決確定及附帶民事判決確定,再依確定判決強制執行,則相對人之資產恐已無從追查,爰依相關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又破產程序之主要目的,係為使債權人間得以平等受償,且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時,於程序進行中因債權人行使債權須依該程序為之,債務人之負擔得有相當減輕,且於破產程序終結時,除有法定情形外,未受清償之債權亦將消滅,以利於債務人之更生,尚與一般強制執行程序只為使債權人獲得滿足之目的不同。次按,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63條第2項定規定甚明。原裁定以抗告人未具體說明並證明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已達其等無力清償之程度,及各相對人是否個別尚有其他債權人存在等情,難認抗告人已就相對人無力清償債務而有破產之必要為釋明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本件係抗告人聲請對該公司前任董、監事甲○○等9人宣告破產,依台北地檢署對甲○○等9人之起訴狀觀之,相對人固涉嫌掏空抗告人公司資產,但抗告人並未具體指出甲○○等9人於擔任抗告人公司董、監事期間究對抗告人造成之損害額若干?亦未舉證甲○○等9人之資產數額為若干?因相對人有多人另案羈押於看守所,依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職權得傳訊相對人到庭,查明相對人之資產及負債情形,及相對人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存在等情。原法院疏未調查,僅以抗告人未具體指出相對人甲○○等9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之損害,且因甲○○等9人資產不菲,即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對當事人程序處分權及審級利益之保障尚有不足。抗告人執詞主張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本件宜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置。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