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陳朱秀連
被   告  阮氏 錦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龍潭區,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且
依本院職權所調取本院103年度婚字第69號民事判決內容記
載:「…兩造於民國91年3月19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融
洽,但被告於102年5月22日無故離家出走,行方不明,顯係
惡意遺棄原告…」等語,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1份在卷足參
,堪認彰化縣○○鎮○○街○○號並非被告現居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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