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鎖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就下
列事項應予補正。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洪**(即訴外人洪
金鎖之繼承人),惟未陳明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難以特定
本件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洪金鎖
之除戶證明及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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