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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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1685號原告 李泓 被告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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