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張諒開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益峯 、永勝建設室內裝修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