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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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展晟
孫至嚴
鄒志賢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展晟、孫至嚴、鄒志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莊展晟、孫至嚴、鄒志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法官楊惠芬法官潘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