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許明宗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度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許明宗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明宗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許明宗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又命具保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否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至被告住所代為拘提,亦拘提未果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命具保人即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助字第3210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