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承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承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承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5日110年6月23日至110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7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334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24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1日110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334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12月1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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