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7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謝安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40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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