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937號債權人台北豪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怡萍 債務人 方清
一、債務人方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帟彭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帟彭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理由係請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10樓之住戶迄108年5月所積欠之管理費,而系爭建物之原所有權人為方清,於108年5月30日始移轉登記予王帟彭,是尚無法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帟彭有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