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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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趙丕姝
陳秋敏 陳美雲 鄧芊芊 余俐辰 趙丕麟 林益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被告丞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昱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益宏 」記載,應更正為「林益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