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89號上訴人 李汪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