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金恩臣 代理人 張嘉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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