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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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秀萍選任辯護人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秀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