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休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聖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斌 間請求返還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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