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4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竹旺
莊瑞濱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竹旺、莊瑞濱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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