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致樂被告鄭翔懌
鄭翔駿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
李柏杉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8951號)出具現金保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致樂繳納之保證金共計新臺幣貳萬元(詳如附表)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翔懌、鄭翔駿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1萬元,並均經具保人郭致樂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2人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10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各2紙在卷可稽。
嗣被告鄭翔懌、鄭翔駿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97號案件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再經本院依法囑託拘提被告
2人,亦無所獲,且 查渠 等2人已於104年1月9日出境,迄未入境,亦無因案在監或在押,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同被告2人到案或 陳報渠 等所在等各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4年6月10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4年6月2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提無著報告書、訪談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等件在卷可參。據上,足認被告鄭翔懌、鄭翔駿2人均已逃匿。被告2人既已逃匿無蹤,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詳如附表)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祐立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附表:
具保人郭致樂分別為鄭翔懌、鄭翔駿2人各出具新臺幣1萬元之現金保證,該等刑事保證金收據字號分別為:刑保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